一、国家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缩写CPV)。
二、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水平和能力,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土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四、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工程技术基础、经济法。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六、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在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
八、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三)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十、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法定的执业培训。
十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条件。
十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在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属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二)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三)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十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六、对涂改、伪造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应由发证机构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